索 引 號 | 014420882/2021-03880 | 分 類 | 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高港區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1-02-04 |
文 號 | 泰高政發〔2021〕5號 | 時 效 | 有效 |
根據《省委編辦省司法廳省政務辦關于印發賦予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的通知》(蘇編辦發〔2020〕12號)、《江蘇省司法廳關于泰州市在鄉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復函》(蘇司函〔2020〕44號)、《泰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靖江市、海陵區等六個市(區)在鄉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泰政復〔2021〕1號)和《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州市高港區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實施方案〉的通知》(泰高委辦發〔2020〕43號)精神,經區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賦予口岸街道、刁鋪街道、許莊街道、永安洲鎮、大泗鎮、胡莊鎮、白馬鎮等7個鎮(街道)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現將行政處罰類事項清單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權力由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原實施機關不得再行使已經被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賦權事項涉及的有關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賦權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權力放得下、落得實。區司法局要指導做好權限下放轉移工作,加強對鎮(街道)綜合執法的規范、協調和監督,協調解決各鎮(街道)與有關部門間的執法爭議。各鎮(街道)要主動加強與區級部門的溝通銜接,做好下放權限的承接和運轉工作,確保權力接得好、出成效,確保改革工作有序進行。
附件:賦予口岸街道等7個鎮(街道)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清單(行政處罰類)
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附件:
賦予口岸街道等7個鎮(街道)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清單(行政處罰類)
序號 | 權力編碼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對應指導目錄項 |
一、原執法主體:泰州市高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1 | 0201420000 | 違反工作時間規定的處罰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 15 |
2 | 0201410000 |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 16 |
3 | 0201433000 | 拒不接受或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 17 |
4 | 0201407000 | 違反招用人員規定的處罰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五條《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第七條 | 18 |
5 | 0201411000 | 違反職業介紹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 19 |
6 | 0201427000 |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 | 20 |
7 | 0201426000 | 違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處罰 |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 | 23 |
8 | 0201422000 | 違反工資分配、工資支付管理規定的處罰 |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三十六條 | 24 |
9 | 0201414000 | 違反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 25 |
二、原執法主體:泰州市高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 | 0202074000 | 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七條 | 27 |
2 | 0202075000 | 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 28 |
3 | 0202079000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九條 | 29 |
4 | 0202081000 | 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 31 |
5 | 0202082000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 32 |
6 | 0202083000 |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 | 33 |
7 | 0202084000 | 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 | 34 |
8 | 0202085000 | 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三條 | 35 |
9 | 0202171000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八十三條 | 36 |
10 | 0202088000 | 對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十七條 | 37 |
11 | 0202089000 | 對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 | 38 |
12 | 0202172000 | 對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八條 | 39 |
13 | 0202173000 | 對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八條 | 40 |
14 | 0202305000 | 對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8號)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 122 |
三、原執法主體:泰州市高港區城市管理局 | ||||
1 | 0202341000 | 對市容環衛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 | 90 |
2 | 0202342000 | 對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設施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條 | 91 |
3 | 0202343000 | 對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條 | 92 |
4 | 0202344000 | 對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地鐵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條 | 93 |
5 | 0202354000 | 對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規定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 | 94 |
6 | 0202355000 | 對不按設置規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 | 95 |
7 | 0202346000 | 對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 | 96 |
8 | 0202351000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 97 |
9 | 0202352000 | 對亂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 | 98 |
10 | 0202347000 | 對收舊、車輛清洗、維修、飲食等單位或者個人污染環境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一條 | 99 |
11 | 0202378000 | 對在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區域,將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遺棄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 100 |
12 | 0202348000 | 對在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 101 |
13 | 0202350000 | 對飼養寵物和信鴿污染環境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 | 102 |
14 | 0202358000 | 對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圍擋、車輛沖洗設施以及其他臨時環境衛生設施,致使揚塵、污水等污染周圍環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103 |
15 | 0202375000 | 對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 104 |
16 | 0202376000 | 對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衛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 105 |
17 | 0202377000 |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 | 106 |
18 | 0202345000 | 對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條 | 107 |
19 | 0202356000 | 對未及時修復陳舊、殘缺、銹蝕等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四條 | 108 |
20 | 0202369000 | 對運輸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 | 109 |
21 | 0202364000 | 對運輸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沿途泄漏、拋撒污染道路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110 |
22 | 0201674000 |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對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六條 | 111 |
23 | 0202331000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行為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112 |
24 | 0202332000 | 對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行為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113 |
25 | 0202334000 | 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行為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1992年第100號,第676號修訂)第二十六條《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114 |
26 | 0202337000 |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 115 |
27 | 0202288000 | 對擅自在非指定路段進行試剎車的、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116 |
28 | 0202287000 | 對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117 |
29 | 0202284000 | 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 | 118 |
30 | 0202283000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 | 119 |
31 | 0202291000 | 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 120 |
32 | 0202353000 | 對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121 |
33 | 0202295000 | 對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 | 123 |
34 | 0202297000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 124 |
35 | 0202298000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 125 |
36 | 0202296000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 126 |
四、原執法主體: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 | ||||
1 | 0203141000 |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或者未按照批準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 | 128 |
2 | 0203142000 | 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管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 129 |
3 | 0203143000 | 對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規劃的圍海造地、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 130 |
4 | 0203144000 | 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 131 |
5 | 0203146000 | 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 | 132 |
6 | 0203147000 | 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 | 133 |
7 | 0203145000 |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 134 |
8 | 0203148000 | 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 135 |
9 | 0203150000 | 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三條 | 136 |
10 | 0203151000 |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三條 | 137 |
11 | 0203152000 | 對破壞、侵占、損毀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 | 138 |
12 | 0203249000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 139 |
13 | 0203251000 | 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 | 140 |
14 | 0203252000 | 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 | 141 |
15 | 0203254000 | 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 | 142 |
16 | 0203210000 |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143 |
17 | 0203211000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 144 |
18 | 0203212000 | 對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 145 |
19 | 0203213000 | 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罰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146 |
20 | 0203214000 | 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的處罰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 147 |
21 | 0203215000 | 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 148 |
22 | 0203246000 | 對損壞涵閘、抽水站、水電站等各類建筑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堤壩、管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窯、墾種、放牧和毀壞塊石護坡、林木草皮等行為;在水庫、湖泊、江河、溝渠等水域炸魚、毒魚、電魚;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和管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障礙物、魚罾魚籪或種植高桿植物;向湖泊、水庫、河道、管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廢渣、農藥,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蓋房、圈圍墻、堆放物料、開采沙石土料、埋設管道、電纜或興建其它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進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產、建設爆破活動;擅自在河道灘地、行洪區、湖泊及水庫庫區內圈圩、打壩;拖拉機及其它機動車輛、畜力車雨后在堤防和水庫水壩的泥濘路面上行駛;任意平毀和擅自拆除、變賣、轉讓、出租農田水利工程和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149 |
23 | 0203221000 | 對擅自開發利用河道、湖泊、湖蕩、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圍的處罰 |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 150 |
24 | 0203222000 | 對阻撓防洪方案執行,拒絕拆除在險工險段或影響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151 |
25 | 0203223000 | 對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開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擅自增加深井數量的處罰 | 《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 | 152 |
26 | 0203224000 | 對混合、串通開采地下水的處罰 | 《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 | 153 |
27 | 0203225000 | 對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區開采淺層地下水用于水溫空調的處罰 | 《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 | 154 |
28 | 0203227000 | 對在湖泊湖蕩內圈圩養殖的處罰 | 《江蘇省防洪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條 | 155 |
29 | 0203228000 | 對在行洪區內設置有礙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礙物的處罰 | 《江蘇省防洪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 | 156 |
30 | 0203241000 | 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計量設施的;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數據的處罰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第五十條 | 157 |
31 | 0203172000 |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護堤地和在堤壩、管道上建房、放牧、開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墳、墾種、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毀壞塊石護坡、林木草皮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158 |
五、原執法主體:泰州市高港區農業農村局 | ||||
1 | 0203028000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176 |
2 | 0203030000 | 不符合規定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第609號、第645號、第666號修訂)第四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 178 |
3 | 0203037000 | 對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第609號、第645號、第666號修訂)第四十八條 | 182 |
4 | 0202989000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 183 |
5 | 0202990000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包裝、標識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 184 |
6 | 0202991000 | 對銷售的農產品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 185 |
7 | 0202993000 |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沒有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沒有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四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 186 |
8 | 0202994000 | 對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 187 |
9 | 0203015000 | 對未領取許可證照或需要經過認證未認證而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三條第二款 | 188 |
10 | 0203016000 | 對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三條第三款 | 189 |
11 | 0203017000 | 對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三條第四款 | 190 |
12 | 0203018000 | 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四條 | 191 |
13 | 0203116000 | 對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處罰 | 《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71號)第二十六條 | 192 |
14 | 0203010000 | 對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處罰 |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2年第12號)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五條 | 193 |
15 | 0203055000 | 對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處罰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五十九條 | 195 |
16 | 0202995000 | 對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或者偽造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的處罰 | 《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 | 197 |
17 | 0202996000 | 對使用農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捕撈、捕獵的;違規使用生長調節劑的;收獲、屠宰、捕撈未達到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農產品的;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生產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的;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品對農產品進行清洗、整理、保鮮、包裝或者儲運的處罰 | 《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198 |
18 | 0202997000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虛假的質量合格證明或者產地證明的處罰 | 《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199 |
19 | 0202998000 | 對偽造、冒用、轉讓、買賣、超期或者超范圍使用農產品質量認證認定標志的處罰 | 《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200 |
20 | 0202988000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 201 |
六、原執法主體:泰州市高港區衛生和健康委員會 | ||||
1 | 0203587000 | 對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處罰 |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 | 210 |
2 | 0203588000 | 對公共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罰 | 《江蘇省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 211 |
3 | 0203593000 | 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 212 |
4 | 0203575000 | 對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 | 225 |
5 | 0203579000 | 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或人員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處罰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227 |
6 | 0203571000 | 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處罰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9號)第三十四條 | 228 |
七、原執法主體:泰州市高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1 | 0203749000 |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127 |
2 | 0204668000 | 對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 217 |
3 | 0204644000 | 對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 218 |
4 | 0204512000 | 對食品等產品銷售者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五條 | 220 |
5 | 0204669000 |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 222 |
6 | 0204645000 | 對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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